2021年共有3649家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方式转化的合同总金额为1581.8亿元,总合同项数为564616项,合同当年到账金额(不含作价投资)为1016.9亿元。2021年科技成果转化总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的高校院所数量为314家。高校科研院所作为业务主体在商业环境下进行知产成果转化的业绩越来越亮眼,那么在讨论知产成果转化时我们会面对哪些法律问题呢?
路径有七种: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目前市场上盛行的是转让、许可、作价投资。2021年,高校院所以转让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金额为86.6亿元,比上一年增长23.5%;以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金额为74.3亿元,比上一年增长8.9%;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金额为66.5亿元,比上一年增长0.1%。
科技成果转让是指有偿或无偿交给他人进行再开发、运用甚至产业化经营。转让有利的是高校科研院所可以专注于科技成果的开发,不用投身于繁琐的市场化行为。高校院所的内部审议程序较简单,使科技成果可以快速投入市场。
但是转让时仍需要考虑高校院所内部审批流程合规及转让价格公允性的问题。高校院所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及作价投资,不需报批或者备案,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高校院所向外转化科技成果的,由高校院所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但是高校作为公立单位,常常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故笔者强烈建议进行评估以备不时之需。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高校院所向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定价方式主要有三种: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和拍卖。协议定价在市场上最为流行,可由前述的资产评估对协议转让价格的公允性进行背书。
许可他人使用指有偿或无偿许可商业主体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使用相关科研成果进行产业落地。许可他人使用的优点在于并未改变科技成果的权属,收益方式也较为简单,可操作性较高,技术人员可以针对目标技术进行再开发,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市场会对知产成果权属授权链的完整性、业务的独立性、是否具备独立自主研发能力以及是否存在技术依赖等问题提出挑战。
以证监会对生物医药行业的上市公司为例,关注要点在于:(1)核心技术的独立性,科技成果是否存在权属纠纷;(2)企业的技术对高校科研院所的依赖性;(3)高校科研院所许可该科技成果的背景以及履行的审批、审议程序,该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高校科研院所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4)高校科研院所许可价格是否合理等。
高校科研院所或团队直接以科技成果作价作为投资参与公司商业化运营。此种方式最为复杂,除了要留意前述价格公允和制度审批问题外还需关注关联交易的问题,如果企业高管或实控人与成果完成人、科研团队主要工作人员有紧密联系凯发平台称之为关联交易,部分高校对此有特殊规定。
自然,此种转化方式还要关注一般商业主体要面对的问题如技术成果的移交、移交附随义务;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科技成果失效或权利终止后股东间、股东与公司间的关系;技术入股一方后续转让股权或撤资时的问题;合作研发的成果分配和收益分成约定、技术成果保密问题等。
政府基金投资的新型产学研结合方式,如政府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后投资科技企业或者直接投资校产企业。目前主要的政府基金有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及地方引导基金。引导基金通常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由于政府基金通常拥有广泛的产业资源和网络,可以提供市场渠道和合作机会,还可以为科技团队和科技型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政府背书,因此,为被投资的科技企业带来更多竞争优势,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市场化。
高校科研院所团队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国家对此基本持支持态度,但是可能会因该人员的领导干部身份受到相关规定不同程度的约束。另外,此时还有可能引发与原单位的权属争端。法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构成职务发明:(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4)员工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对于兼职期间或者在离岗后一年内产生的科技成果可能会导致一定的权属纠纷,需要进行先期的妥善规划。
(本文转载自“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作者杨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