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学校
安徽省技能型高水平大学(a档)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是滁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综合性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由原滁州建筑工程学校、滁州技工学校、滁州市商业干部学校、滁州市供销干部学校、滁州市粮食成人中专学校、滁州市财税干部学校等6所中专中技学校合并组建而成。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2000年6月筹建,2002年7月正式设置。2009年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学院设立安徽滁州技师学院。2010年11月,学院被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为“安徽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
学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提高质量作为根本任务,坚持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紧紧围绕地方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四大职能,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特色鲜明”的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办学和民主管理,明确学院办学使命,规范学院治理结构,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为滁州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滁州职院)。英文名称为chuzhou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学院官方网址为www.chzc.edu.cn
第三条学院有龙蟠校区、清流校区两个校区。学院注册地址为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2188号。学院可以视需要,并经举办者批准设立和调整法定住所或校区。
第四条学院是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受自主办学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院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牢牢把握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以就业为导向,为行业和企业单位培养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岗位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学院实行中共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和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七条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以师生为本,依靠全体师生员工办学;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等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权 责
第八条学院的举办者是滁州市人民政府。学院由滁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安徽省教育厅的指导。
第九条举办者的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学院制定发展规划。
(二)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
(三)按照管理权限任免学院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四)依据实际情况调整教育资源配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保护学院合法权益,为学院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二)按照国家规定提高经费投入,为学院发展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院的办学条件。
(三)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院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院内部事务。
(二)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与管理。
(四)自主开展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合作。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开展教育教学和文化交流。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二)为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培养岗位适应性强、综合素质好、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职业发展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完善学院内部治理和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在国家核定的范围内确定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四条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全日制职业教育与非全日制职业教育、学历职业教育与非学历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学院坚持走地方性、技能型、合作式的发展道路,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办学方式。
第十六条学院主动服务区域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发展机械制造类、汽车类、自动化类、食品类、化工类、电子信息类、土建类、经管类、材料与能源类、传媒类、资源和环境类、农业类等专业,积极构建适应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体系。
第十七条学院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人才培养年度质量报告,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满意度。
第四章 学 生
第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全面素质教育及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在学业成绩、品行及素质综合测评上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
(五)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及创新、创业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和申诉权。
(七)知晓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后勤服务、校园文化、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生依法依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及学生行为规范,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努力学习,强健体魄,积极完成规定学业。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教育教学、创新创业等各类活动,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经学院批准成立。学生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制定章程,并依其组织开展活动和处理自身事务。学生会可根据学院规定推选代表出席、列席与其学习、生活、奖惩有关的各种学院会议。
第二十三条在学院接受培训、课程进修、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与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四条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学院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院或者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获取工资报酬,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休假权利。
(六)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学院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二)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遵守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学院依法完善教职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办学实际,切实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
第六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院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学院党的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学院党委主要领导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委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二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学院党委会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学院设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决策、协调、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院长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中国共产党滁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的执纪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院党委决议、重大决策的贯彻情况,监察行政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开展监察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学院内设机构
第三十六条学院内设机构包括学院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
第三十七条学院党委、行政根据工作职责的划分,设立党政管理机构,承担综合、监督、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八条教学机构(系、部)是学院的下属办学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教学机构(系、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十九条教学机构(系、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系、部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报学院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管理运行。
(三)组织本单位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与实训条件等教学基本建设。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科学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系、部资产和财务管理。
(七)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教学机构(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组织。
教学机构(系、部)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三)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一条学院设立图书馆等若干个教学辅助机构,主要承担为教育教学提供服务的职责。
第三节 学术管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的学术指导、咨询、评审机构,为学院有关学术问题提供指导、咨询,承担学院委托的与学术相关事项的组织、实施、评审。
第四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专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参与专业设置,为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提供学术咨询,负责评定教研和科研成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和指导学院和系部的学术交流工作。推荐各种学术荣誉人选和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选拔、推荐学术(专业)带头人与培养对象。
第四十五条加强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对学术纠纷及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推进教授治学,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十七条学术委员会成员以教授为主体,由民主选举产生,经院长办公会审定,由院长聘任。
第四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召开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专题会议。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节 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五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凯发平台的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学院内部组织机构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设专门委员会。学院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以系、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行使其职权。执委会委员由教代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院建立院、系两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是学生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重要途径。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学生会主持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学院依法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履行权力。学院应提供民主参与渠道,充分保障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学院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后勤
第五十七条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学院上级补助、学院事业收入、学院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并通过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学院接受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院的合法经费投入。
第五十八条学院依法收取各项费用,各项收费管理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五十九条学院积极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学院鼓励各部门通过合法渠道创收,各部门的创收收入应全额上交学院统一管理。
第六十条学院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规程,各项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一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会计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按时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按规定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六十二条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三条学院资产管理由学院统一领导,各使用部门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学院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十四条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五条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后勤保障。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六条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和发展外部关系。学院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六十七条学院在滁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目的,以贡献求发展,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增强办学实力,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十八条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与地方政府、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六十九条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同境外同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十条学院依法成立非营利性组织——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指导、支持各地校友分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校友会广泛联系、团结广大校友,增进友谊,传承、弘扬学院文化,促进校友间交流,加强校友与学院间合作,谋求共同发展。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一条学院校训是:修能致用,笃学致远。释义为:修习技能,达成应用;专心力学,达及久远。
学院校风:读书为本,致能为魂。
学院教风:爱生如子,敬业如天。
学院学风:学思相资,知行相须。
第七十二条校徽采用机械齿轮、麦穗、基因链和乾坤图等设计元素。寓意为:机械齿轮表示学院是一个工科为主的职业学院;麦穗代表辛勤耕耘;基因链寓意生生不息、永葆青春;乾坤图代表天地人和、人杰地灵。标准色采用群青蓝,字体采用启功体。如图:
第七十三条校旗旗面正中是校徽和学院中英文校名,校名中文字体为启功体,校旗为群青蓝底白色字。
第七十四条学院校歌为《江山代有才人出》。
第七十五条学院校庆日为每年6月1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议审定后,按照安徽省教育厅要求报请核准。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院调整各类关系的法律依据。学院其它管理规章制度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与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它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的修订由教代会负责,按照附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程序。
第八十条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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