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公共场所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安全管理的重点区域,事关学生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事关校园和谐稳定。为创建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公寓生活环境,保障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公寓是指由学校确定的,供全日制学生居住的建筑物及附属区域。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公寓管理以学生为本,坚持人性化与规范化、教育与管理、自我约束与制度规范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在校住宿学生。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级“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和督查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分管学工、安保、总务等相关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团委、信息技术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教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部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后勤服务中心),由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学校、教学院部两级管理。后勤服务中心是学生公寓学生教育管理的牵头单位,学生工作处、总务处、安全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团委、信息技术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教学院部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负责相应安全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各教学院部书记负责组织、安排和指导本学院专兼职辅导员督促学生遵守公寓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宿舍日常管理、文明宿舍建设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对公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具体部门职责如下:
(一)学生工作处职责:
1.健全学生6s宿舍认证制度,督促院部予以落实。
2.健全思政教育进寝室值班制度,督促辅导员进寝室值班。
3.协同院部及安全保卫处等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4.协同后勤服务中心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学生违纪的处理工作。
5.协同后勤服务中心做好各教学院部公寓6s管理的考核工作。
6.协助后勤服务中心对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二)总务处职责:
1.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学生宿舍基建工作,负责公寓设施设备等大型项目的采购与维修维护工作。
2.负责安排学生宿舍水、电、木等项目的日常检修和维护工作,保证学生公寓水、电正常供应,学生宿舍门窗稳固,宿舍内的家具的正常使用,保证学生必需的生活条件设施到位。
3.学生公寓建筑及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含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水、电、防雷)进行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不宜入住的危房,应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明确停止使用,确保安全。
(三)后勤服务中心职责:
1.健全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学生公寓安全巡查,协助学生工作处做好6s管理认证工作。
2.组织开展学生公寓日常安全卫生巡查,排查安全隐患。督促要求宿舍管理人员在学生公寓发生突发事件或学生在学生宿舍发生安全事故时第一时间向安全保卫处及相关院部报告,并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必要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3.负责调配、督查学生宿舍的使用。负责制定住宿安排方案,指导各院做好学生宿舍的分配、入住、调整、退宿等相关工作。
4.按照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文化建设要求,组织、协助各院部开展寝室文化建设及文明寝室创建活动,推进学生公寓文化建设。
5.按照《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考核办法》和《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合同》,落实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工作督查、考核。
6.切实开展学生公寓卫生健康知识宣传和卫生防疫工作,做好公寓区域季节性传染病的有效防控,定期开展“四害”消杀和卫生消毒。
7.负责与在学生公寓区提供热水、洗涤、饮用水服务等承包商的对接管理,确保学生公寓开水房、洗衣房的正常运营和学生公寓区域各服务项目正常运转。
8.负责落实学生公寓区域生活垃圾的及时清理,确保公寓区域卫生环境整洁干净。
(四)安全保卫处职责:
1.组织开展以学生公寓安全为核心的安全法治知识宣讲、安全主题培训与演练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公共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提高学生的自防自救能力。指导、协助院部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有关措施。
2.牵头实施学生公寓安全检查。对学生公寓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公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人员落实整改。
3.组织开展学生公寓周边安全巡查,检查、指导、督促学生公寓安全值班人员值班,并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4.调查处理发生在学生公寓中的安全责任事故和民事纠纷,应急处置学生公寓突发的安全事件、火灾事故,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学生公寓区域的治安、刑事案件等。
5.负责学生公寓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的配置、检修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公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6.配合学生公寓建设部门做好新建学生公寓的安全设计及消防建设、验收工作。
7.协助后勤服务中心对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五)团委职责:
1.引导学生会、团学干团结广大同学,带头遵守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制度,并积极协助调解楼层内部、学生之间的相关矛盾和纠纷。
2.认真组织丰富多彩、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宿舍文化活动。
3.组织安排学生会、团学干开展宿舍晚就寝、安全卫生等常规检查,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值班老师、宿管员如实报告检查情况。
(六)信息技术中心职责:
1.负责学生公寓用电量的管理、调配和及时补充。
2.负责学生公寓门禁系统的建设、保障和维护。
3.协助做好新生入学宿舍安排和毕业生离校退宿等信息系统保障。
4.负责学生公寓监控报警系统和网络信息系统的维护、检修。
(七)各教学院部职责:
1.根据学校要求,按相对集中的原则,落实学生住宿工作。
2.坚持不懈地推行学生宿舍6s认证制度。
3.结合院部学生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学生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法治、节约、安全意识。
4.积极开展学生公寓安全卫生检查,认真组织开展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及文明寝室创建活动。
5.负责公寓区域学生的安全管理和日常巡查。注重发挥专兼职辅导员和学生干部的作用,积极深入学生寝室,开展日常教育管理。配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相关检查,及时处理学生的违规行为或相关突发事项。学生在宿舍发生安全事故时,各院部有关人员应及时到场,会同保卫处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妥善处置。
6.配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实施对宿舍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督查和考核。
第四章 入住与退宿
第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制定学年度宿舍调配方案和日常宿舍调配事宜,按照分区住宿、按学院、专业、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学生入学注册后,应当按学校当时的宿舍调配方案入住指定房间,未经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和所在学院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床位或房间;学生在住宿期间应服从学校住宿调配计划。
第十条 学生如遇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宿舍的,应通过所在学院向公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换。
第十一条 毕业生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退宿时有物品损坏,必须按价赔偿;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应在办理当日清空宿舍内属于自己的物品,否则视为无人认领物品处理。
第五章 宿舍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入住学生生命、财物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生应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个人生命和财物安全。
(一)进入公寓楼应主动刷卡,严禁带领陌生人进入公寓,妥善保管门禁卡,不得将门禁卡随意转借他人。
(二)不得私自拆装智能门锁及电池,如因拆装出现质量问题,需照价赔偿。
(三)学生离开宿舍时应及时锁好宿舍门、窗,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大量现金存入银行。
(四)学生对陌生人来访要询问,提高警惕,防止偷窃,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公寓管理员报告。
(五)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
(六)严禁攀爬、翻越公寓阳台、窗户、外墙、平台等危险位置。
第十四条 违禁物品管理
(一)学生严禁带入、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
(二)严禁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寓。
(三)严禁在宿舍内使用以发热为原理的违章类电器(含电热壶、电磁灶、电炉、取暖器、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毯、直板夹、卷发棒、电热水袋、电饭锅、微波炉、电热器、洗衣机、电冰箱等等)。
(四)严禁使用明火或使用煤炉、煤油炉、酒精炉、蚊香、蜡烛等;严禁在楼内焚烧各类物品。
(五)严禁在公寓内私拉电线、网线,盗用公共用电。
第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饲养猫、狗、鸟等宠物;严禁在宿舍内安装吊床、吊杠、吊环等设备。
第六章 宿舍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查宿及宿舍巡查制度,学生应给予配合。
第十七条 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和公共秩序,按时起床、就寝,午休和熄灯后不做影响他人的事;
第十八条 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公寓时,应主动在宿管员处登记,工作人员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时,应主动配合;晚归学生应在宿管员处登记,说明晚归原因,征得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十九条 校内来访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有被访人接待,登记批准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来访人员必须于晚22点前离开,否则视为滞留;晚22点后仍未离开的,视为留宿。
第二十条 未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异性和校外人员进入学生集体宿舍。如因公务需进入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登记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一条 严禁留宿来访者或将空床位转让、出租他人。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宿舍环境卫生,保持室内外卫生清洁,轮流值日:
(一)不得向楼内外乱丢纸屑杂物、乱倒污水、垃圾;
(二)不准在楼内外墙壁乱写、乱画、乱张贴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爱护宿舍用品及生活服务设施,入住学生只能使用校内设施,不得增加、转借、私调,不得搬出室外。丢失或损坏公寓设施的,由责任使用人按价赔偿,共用品由责任者负责赔偿,若无人承担责任,则全室共同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严禁私自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施的位置和功能,严禁私自装修、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在宿舍区域内从事经营性活动;各类布告、广告、通知等张贴物须经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指定区域张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起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得在楼内拍打各种球类、滑旱冰、玩杠铃等干扰、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的事情。
第二十八条 学生自觉将电动车、自行车停放在规定的区域内,不得将车辆乱停乱放或推进公寓室内。
第二十九条 严格禁止学生在宿舍内酗酒、赌博,严禁携带任何酒品、各种赌具进入公寓。
第三十条 提倡节约用水用电,人走熄灯,杜绝长流水。如发现学生公寓内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超额部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缴纳电费。
第七章 评优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积极组织开展公寓文化建设,努力创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各学院、各学生组织及学生个人,以多种形式开展公寓文化建设活动,对取得明显成效的团体及个人,学校将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在公寓管理与服务方面进言献策;鼓励、保护学生在维护公寓安全和秩序方面所做的一切。学校将对在上述两方面作出贡献并取得实效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公寓违规处理方式分为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三种。其中纪律处分依据《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的,按要求报请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年内受到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
(二)受到通报批评后,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
(三)干扰工作人员正常公务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继续妨碍公务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的,视情报请给予纪律处分:
(一)损坏公寓楼内设施、设备的,一律按价赔偿;恶意破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二)使用电热壶、电磁灶、电炉、取暖器、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毯、直板夹、卷发棒、电热水袋、电饭锅、微波炉、电热器、洗衣机、电冰箱等电器者,立即予以没收,并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拒不改正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三)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明火设施,一经发现即予没收,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并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造成群体恐慌或损失者,还须承担赔偿责任。使用蜡烛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公寓楼内玩球,立即予以没收,造成物品损坏或广泛意见较大者,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五)随意涂抹、张贴,污损墙壁、天花板者,需支付清除污损的费用或维修费。恶意涂抹、污损面积较大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者,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导致起火造成损失者,按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学生占住宿舍、搬动床位、留宿他人、床位转让他人等不服从住宿安排者,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承担其间可能发生的相应宿舍的财产损失或同学们物品丢失的赔偿责任,并给予警告处分,限期纠正。拒不纠正者,加重处分。
(八)私自撬门,擅自调换、拆装门锁、将门卡转借或转交他人者,与占住宿舍等行为同等处理。
(九)随地吐痰或向窗外、室外、阳台抛掷杂物或倾倒污水者,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在宿舍楼内焚烧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一)在宿舍内饮酒、吸烟,一经发现,取消该宿舍的评优资格,当事人不得参与学校各项评优。特别是因吸烟引起火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十二)在公寓区内大声喧哗、打闹、高声播放音响,影响他人休息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
(十三)不听劝阻强行进入异性宿舍者,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拒不改正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十四)学生公寓管理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宿舍检查,学生不得借故拒绝检查。对拒不开门接受检查,并以污言秽语谩骂者,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十五)在宿舍打麻将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或邀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其以上纪律处分。
(十六)住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就寝。迟归或夜不归宿者,除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外,给予纪律处分。累计迟归2次且未请假者计夜不归宿1次。每学期累计夜不归宿3次,给予警告处分;4-5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6-8次,给予记过处分;9-12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2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对宿舍成员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或有意掩盖事实者,须承担该违纪行为的相应后果。
(十八)对违纪行为勇于举报者,给予表彰并加以保护;为违纪者作伪证,包庇、怂恿或纵容者,给予纪律处分。
(十九)所在寝室每学年必须通过6s认证,否则,寝室内成员不予评优。违规违纪者,吊销6s证书,一个月内不得再次申领。
(二十)翻越围墙,通过阳台、窗户等非正当渠道出入宿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二十一)恶意逃避缴纳住宿费的,除追缴费用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二十二)对不听劝阻将电动车、自行车等车辆推入寝室充电或存放,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并追究其责任。
(二十三)对不听劝阻将狗、猫、鸟类等宠物带入寝室饲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咬伤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并赔偿医疗费用等。
(二十四)对不听劝阻在寝室经商,占用寝室空间,影响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二十五)对学生在公寓损坏公物或有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赔偿或纪律处分外,视情节给予吊销6s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与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相抵触,或与公寓客观条件变化不相符等情况,学校将适时进行调整、补充及完善。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附件及在执行过程中对规定、附件的补充通知与规定具有相同约束效力。
第四十条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