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教学、生活秩序的正常开展。确保校园安全、文明、有序,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到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加强校门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师生员工(包括在校培训人员)、学校内各单位聘用人员、营业网点经商人员、居住学校内的教职工家属子女、外校人员、来学校从事公务和其他活动的非本学校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凡进出校园人员应自觉遵守门卫管理规定、服从门卫人员管理、给予工作上的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进学校人员要做到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校园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管理,维护校园秩序,爱护校园环境,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干扰学校各项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人员进出管理
第五条进出校门的人员,师生员工凭工作证、学生证,各单位聘用人员、经允许在学校经商人员、居住学校内的外校人员、学校单位施工人员凭学校出入证。
第六条教职工亲友、学生家长及来学校公务的外单位人员进入校园,须经门卫登记方可入校。
第七条教职工临时雇佣的维修或其他事务的人员,教职工本人须到门卫办理登记,说明雇佣时间、人数、事由,解除时要到门卫给予注销。
第八条严禁进校人员携带管制枪支、刀具进入校园。
第九条叫买叫卖、推销、乞讨和精神失常人员不得进入校园。收旧人员要凭学校出入证,按照固定人员、规定时间的要求进校收旧。
第十条校外晨练、散步及其他闲散人员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学校及各部门在学校内举办社会活动的校外人员、外单位来学校参观、考察采访等。经学校办公室通知,门卫人员应给予进出。学校内各部门举办各类培训、补习班的校外人员,凭主办单位印制的通行证,进出校园。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来学校公务、探亲访友、校内购物、学生家长看望学生需要进学校的外来车辆,必须办理登记、换证手续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教职工购买的私家车和校内合作单位的车辆需持相关部门介绍信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及自动出入手续。
第十四条严禁无牌、无照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出租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居住校内人员如因生病、运重物或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确需租用车辆应到门卫或用电话向门卫说明情况,经登记后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进入校园的车辆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减速慢行,不得鸣笛或停放校园主干道。
第十七条校园施工车辆、校内各单位运货的大型车辆,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各类车辆在校园内停放,车主应做好安全防范,如发生各类安全问题,由车主自行负责;外来车辆一律不得在学校内过夜,如未经学校批准,车辆在校园内过夜发生任何问题,一律由车主本人负责,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章物流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各系、部门的各类设施、设备、大宗物品及学校公共财产运出校门,一律凭单位证明,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商业网点、学生和其他人员的个人财产,如家电或大宗物品运出校门,本人应持有效证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进出校园的单位和个人的建筑材料,需凭总务、后勤管理部门证明。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门卫管理人员要按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门卫管理,并做到文明执勤,礼貌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不听的人员,视情节由学校或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