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滁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徽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遵循依法管理与方便和谐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彰显平安校园建设中交通文明特色。
第三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 保卫处是落实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维护良好交通秩序,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全力配合与支持,共同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第七条 校内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由保卫处协调处理,当事人有异议或者要求交警部门处理的,移交交警部门处理。发生人员伤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一律由校区所在地交警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滁州职业技术学校校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章校园道路管理
第九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保卫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十条 因校内建设施工需要挖掘道路时,主管建设部门须通知保卫处,经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开挖处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牌或警戒线,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清理施工垃圾,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二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持有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通行卡(证)或持有门卫登记换发的机动车临时通行证。
(一)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客人所乘车辆,经保卫处确认后可准予通行。
(二)出租车原则上不得入校。但遇特殊情况,如接送病人、携带大量物品或遇到恶劣天气等,经门卫保安执勤人员查验同意后方可进出。
(三)本校各种学习培训、进修学员的机动车进校,由相关学校或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于开班前集中至保卫处登记申办机动车通行证,并确定停车场所,学习培训结束后交回保卫处对通行证进行统一注销。
(四)每日23点至次日凌晨6点期间,校外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确需进入校园的,须经保卫处批准方可进入。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校区道路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第十五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校园道路严禁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
第十六条 货运车辆进入校园,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十七条 校园道路禁止车辆逆向、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八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
第十九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服从保安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引发校园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四章非机动车、行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各项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出入学校大门需积极配合门卫安检工作,应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二十二条 进出校门非机动车应下车推行,并主动配合门卫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须自觉靠右行驶,主动避让行人。
严禁与机动车辆抢道; 严禁在校园内骑车追逐、曲折竞驶;严禁双手离车把和扶肩或攀扶其它机动车辆行驶;严禁在校园的人行道、绿化地、操场中骑车或在交通要道上学骑车。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严禁边玩手机边穿越道路或路口。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在以溜旱冰、溜滑板作为代步方式。轮滑社等学生社团需在确保安全地前提下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学前儿童在校园道路上行走时,儿童监护人须负责看护,以免发生意外。
第二十六条 双人自行车、三人自行车、营运性人力三轮车等不得进入校园,确需进入校园的,须经保卫处批准方可进入。
第五章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线(牌)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车队停车区域为专用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班车应在规定的场所泊车或站点上下客。
第二十九条 校内停车场、停车点,由保卫处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以确保安全。
第三十条 非本校公务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须征得保卫处同意,并于进校前在门卫办理过夜登记手续,按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车辆。车辆安全由车主负责,车内不得放置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遗失概不负责。
第三十一条 相关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来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至保卫处备案。共同商讨车辆行驶路线和停车地点,需要时保卫处可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库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一)严禁将自行车锁在不锈钢护栏、树木或路灯杆上,或停放在草坪上、消防通道口和楼宇内,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锁的自行车,一经发现保卫处将集中清理并暂扣车辆。
(二)对校内长期无人使用的无主、破旧自行车由保卫处负责清理。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三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保卫处或拨打报警电话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保卫人员或公安交警到达。
第三十四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开展现场取证工作。
(一)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校医院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二)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愿意协商解决,并要求保卫处会同公安部门进行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
(二)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案,事后请求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自诉情况并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经查证核实后依法处理。
(四)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或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因现场变动、证据失灭,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由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违章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管理部门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应由肇事者承担。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 违反停车规定3次以上的,注销自动通行,并通报所在部门;因牵引车辆等所涉及的费用由违章者自理。
第三十九条 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严禁进入校园,一经发现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处理:
(一)不服从保卫工作人员指挥,不按照校园交通管理标志行驶;
(二)不在规定区域位置内停放车辆而阻塞交通,又不听劝阻;
(三)不遵守国家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严重后果;
(四)对不遵守规定、无理取闹、打骂管理人员者。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